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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B2B出口迎来利好,海关总署增列监管代码

2020年06月16日

海关总署近日发布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,决定在北京、天津、南京、杭州、宁波等地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(B2B)出口监管试点,自7月1日起施行。

“跨境电商B2B出口”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,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。

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7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。

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。

在通关管理方面,海关实施查验时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。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,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。根据规定,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,也可采用“跨境电商”模式进行转关。

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博士后、助理研究员李峄表示,这一政策将引导一般贸易企业向跨境电商B2B出口发展,实现一般贸易向数字贸易的发展。

新政对B2B企业、亚马逊FBA卖家等都是一大利好。同时,海关此次政策更加规范了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监管范围,包括监管产品出口情况及税务方面的情况等,也意味着海关未来监管力度会不断加大。